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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执字第5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连云港天宏管业有限公司、徐毅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天宏管业有限公司,徐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5770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科苑路88号一品国际B座1215室。委托代理人张大林、张奎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连云港天宏管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东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南辰五金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毅。被执行人XX。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富登担保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天宏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徐毅、XX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连云港天宏管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前给付5万元本金,2014年8月20日前给付5万元本金,2014年9月20日前给付5万元本金,2014年10月20日前给付50万元本金,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10月每月20日前给付60万元本金,余款427309.73元本金及违约金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XX与徐毅对连云港天宏管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连商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余峰执行员  曹书源执行员  徐晨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