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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涂洪生、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175号申请人: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跃先。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可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洪生。被执行人:涂洪生关于申请人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洪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还有113.5972万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洪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兴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笑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