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志清与问轩锋、李艳桃、杨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清,问轩锋,李艳桃,杨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清,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问轩锋,又名问旭峰,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艳桃,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素芳,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志清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问轩锋、李艳桃、杨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志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志清借款本金115000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