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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志清与问轩锋、李艳桃、杨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清,问轩锋,李艳桃,杨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清,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问轩锋,又名问旭峰,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艳桃,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素芳,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志清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问轩锋、李艳桃、杨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志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志清借款本金115000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