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立自与冯爱芝、王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自,冯爱芝,王松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陈立自,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确山县,住确山县。被告冯爱芝,男,1962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确山县,现住确山县。被告王松成,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蔡县,住确山县。系冯爱芝女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立自与被告冯爱芝、王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