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敬东诉夏津县鑫龙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敬东,夏津县鑫龙源纺织有限公司,巩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270号申请人王敬东。被申请人夏津县鑫龙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宗龙。被申请人巩燕红。申请人王敬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敬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津县鑫龙源纺织有限公司、巩燕红款项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