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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静与王洪辉、毕复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王洪辉,毕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洪辉,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复梅,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王洪辉、毕复梅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毕复梅银行存款45300元;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王洪辉、毕复梅向本院交纳剩余执行款721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64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