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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加坤与戴可飞、朱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坤,戴可飞,朱国军,王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886-1号原告:王加坤,经商。委托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可飞,经商。被告:朱国军,经商。第三人:王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坤诉被告戴可飞、被告朱国军、第三人王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告王加坤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5元,减半收取1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宇审 判 员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陈孟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