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加坤与戴可飞、朱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坤,戴可飞,朱国军,王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886-1号原告:王加坤,经商。委托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可飞,经商。被告:朱国军,经商。第三人:王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坤诉被告戴可飞、被告朱国军、第三人王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告王加坤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5元,减半收取1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宇审 判 员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陈孟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