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296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全华,新疆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某。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因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