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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296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全华,新疆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某。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因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