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冯颖与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忠军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颖,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忠军,任延政,山东省华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冯颖。被告: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忠军。被告:任延政。第三人:山东省华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颖与被告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忠军、任延政、第三人山东省华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颖负担。审判长  鲁守学审判员  狄邦全审判员  王广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苓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