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15号原告韩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长 张雪平审判员 安元星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