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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15号原告韩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长  张雪平审判员  安元星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