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陈力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陈力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杨江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晓乐、赵劼。被执行人陈力舸。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力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力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同年4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道沁园春大楼8-302室房产(房产证号00××51号,该屋已在申请执行人设立抵押贷款173万元及利息)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力舸名下。2015年4月9日至4月1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4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4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力舸在温州万舸服饰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三件执行案件在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2807号案中处置。关于被执行人名下股权,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2014)温瑞商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0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瑞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