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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戚某某,男,1981年9月20日,汉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戚某某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