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戚某某,男,1981年9月20日,汉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戚某某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