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招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少宝与被执行人李忠亮、蒋玉莲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宝,李忠亮,蒋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宝,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农民,住栖霞市苏家店镇马家店村。被执行人李忠亮,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农民,住栖霞市苏家店镇马家店村。被执行人蒋玉莲,女,1955年12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扒山蒋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宝与被执行人李忠亮、蒋玉莲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6)招执字第17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