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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秦某与袁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袁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了(2014)启久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上半年抚育费2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产。现被执行人袁某尚未执行到位240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启久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