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59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