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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全刚与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刚,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全刚,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执行人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兴。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刚诉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0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洛桑旦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