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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焕君与被告蔡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甲。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承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12年我与被告相识恋爱,2013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我与被告性格差异太大,难以共同生活,加之被告经常不回家,不尽家庭责任,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蔡某乙依法判决抚养权。被告蔡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恋爱,并于2013年5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蔡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近几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而且,原被告结婚已有2年,并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生育了一个女儿,在婚姻生活中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在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发生了一些纠纷,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增进理解与包容,改正自己的不足,其夫妻关系是完全能够维持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因其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承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