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