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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