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与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4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蔡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堉焜,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POULKHOMARA。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珠开地税费改字(2015)04070980258-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申请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珠开地税费改字(2015)04070980258-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申请。审 判 长 吴郁郁代理审判员 程 怡人民陪审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