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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刑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潘洪权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洪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1460号罪犯潘洪权,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花桥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肇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洪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潘洪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洪权在2013下半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1次,表扬4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洪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潘洪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