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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曹传银与胡海峰、舒城县城关镇永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传银,胡海峰,舒城县城关镇永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00847号原告:曹传银,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胡海峰,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城关镇永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舒安徽省城县。法定代表人:穆其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传银诉被告胡海峰、舒城县城关镇永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传银于2015年5月22日向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海峰、舒城县城关镇永安村民委员会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传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曹传银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