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弥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喜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刘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弥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文广,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喜宝。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青弥民初字第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