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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弥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喜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刘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弥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文广,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喜宝。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青弥民初字第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