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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向军与姜久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40-1号申请执行人刘向军,女,1947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姜久和,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13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姜久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向军借款人民币4万元,但被执行人姜久和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久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久和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四百元、执行费人民币五百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久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姜久和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主执行官周忠良执行员  王福林执行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