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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高国强、陶光满与陶光满、吕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强,陶光满,吕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16号原告高国强。委托代理人孙红云,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光满。被告吕红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强与被告陶光满、吕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国强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晓青书 记 员  阎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