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高国强、陶光满与陶光满、吕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强,陶光满,吕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16号原告高国强。委托代理人孙红云,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光满。被告吕红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强与被告陶光满、吕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国强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晓青书 记 员 阎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