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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于传敏与曲冰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于传敏。被执行人曲冰冰。本院在执行于传敏与曲冰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刑初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