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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棉纺织厂申请执行安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棉纺织厂,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棉纺织厂(原河南省纺织厂),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田某。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棉纺织厂申请执行安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某某银行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明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