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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阮某某诉徐某、徐某某、阮某某、徐某、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阮某。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被告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阮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徐某、徐某某、阮某某、徐某、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本院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