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招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玲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尼广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玲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尼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玲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尼广瑞,男,1953年4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农民,住莱州市沙河镇尼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玲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尼广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7)招执字第8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