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夏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崎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雄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