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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思恭与刘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恭,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恭。被执行人:刘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思恭与被执行人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4300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