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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崔新旭与刘国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1529号崔新旭刘国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411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健康权��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忠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崔新旭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