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崔新旭与刘国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1529号崔新旭刘国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411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健康权��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忠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崔新旭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