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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文礼与郑阿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礼,郑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礼。被执行人郑阿平。申请执行人刘文礼与被执行人郑阿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台玉刑初字第5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执行款152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执行款1523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128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阿平还在监狱中服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监狱中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上述财产变现的,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4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文礼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郭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