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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与谷瑞芬借款合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335号谷瑞芬: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借款合同一案,漯河市人汇公正处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漯人证执字第1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53万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373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