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施小翠与浙江省缙云县仙都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小翠,浙江省缙云县仙都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施小翠。被执行人:浙江省缙云县仙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新辉路16号。法定代表人:章书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小翠与被执行人浙江省缙云县仙都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2000元,尚未执行228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6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