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赵某某,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张某某,男,30岁,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金领审 判 员 李改云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