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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赵某某,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张某某,男,30岁,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金领审 判 员  李改云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