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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任占勇申请执行赵宪文、杨文勇、赵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占勇,赵献斌,杨文勇,赵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143-1号申请执行人任占勇。被执行人赵献斌。被执行人杨文勇。被执行人赵宪文。任占勇申请执行赵宪文、杨文勇、赵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魏证经字第92号、(2014)魏证民字第93号河北省魏县公证处公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宪文在你处:账号601282001201754819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