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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淑香、陈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淑香,陈广,陈海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姚淑香。被执行人:陈广。被执行人:陈海亭。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淑香、陈广、陈海亭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02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