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1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卫华与林玉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华,林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578-2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华。被执行人林玉花。申请执行人张卫华与被执行人林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执行款1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执行款15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215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玉花去向不明,查无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新大街337号101室的房地产因其他债务纠纷被本院查封并拍卖,所得价款不足支付设置的两次抵押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材料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另查明,被执行人林玉花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收入,本院已经裁定扣留其除必需生活费用外的工资并定期予以提取支付。除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已穷尽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经穷尽执行,依法可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1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卫华发现被执行人林玉花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郭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