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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成巍、徐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成巍,徐薇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李爱华。被告成巍。被告徐薇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华与被告成巍、徐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