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蒋源与胡根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蒋源,胡根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47-2号申请执行人罗蒋源。委托代理人莫晓安(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胡根法。申请执行人罗蒋源与被执行人胡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蒋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62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蒋源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胡根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根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罗蒋源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晓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