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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223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吕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