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缙执民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慧平与虞云翠、陈卫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慧平,虞云翠,陈卫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赵慧平。被执行人虞云翠,农民。被执行人陈卫锦,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慧平与被执行人虞云翠、陈卫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18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2015年5月1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