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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汤与陈彩玲、陈玉县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甲,陈某乙,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08号原告:孙某,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女,1991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某乙,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马某,女,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吴仲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李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