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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朱圣昌与程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圣昌,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朱圣昌,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程月,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沪黄证字第37号朱圣昌与程月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圣昌要求被执行人程月支付人民币11.698500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社保上有退休金3311元,因被执行人不接电话,下落不明,已予以冻结。其有一套动迁房,上海市浦东新区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尚在开发商名下,已予以查封。对此情况,申请人表示了解。本案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和失信人员名单曝光等措施。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2015)沪黄证字第37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束培民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