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玲喜与李小根、薛香玲、张金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喜,李小根,薛香玲,张金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张玲喜,男,1978年4月4日出生。被告李小根,男,1971年3月3日出生。被告薛香玲,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张金水,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原告张玲喜诉被告李小根、薛香玲、张金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玲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根、薛香玲、张金水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3月31日,被告李小根、薛香玲与原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现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和被告张金水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被告李小根、薛香玲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2013年4月25日在修武法院执行过程中,将原告存款扣划82000元归还了借款本息,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小根、薛香玲归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82000元及拖欠利息20000元,共计102000元;2、被告李小根、薛香玲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张金水对不能清偿债务承担平均分担的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执行裁定书;2、借款合同;3、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结案证明;4、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以上证据,证明2008年3月31日,被告李小根、薛香玲借原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现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款以及由原告张玲喜和被告张金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李小根、薛香玲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代为偿还的事实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特性,予以采纳认定,并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3月31日,原告、被告李小根、薛香玲和被告张金水与原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现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小根、薛香玲借原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现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10.2‰,期限从2008年3月31日至2010年3月15日,逾期利息为日万分之5.1,原告张玲喜和被告张金水承担连带保证责。合同到期后被告李小根、薛香玲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金水也未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2013年4月25日,在修武法院执行将原告存款扣划82000元归还了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本息,后原告一直向三被告讨要未果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2008年3月31日原告、被告李小根、薛香玲和被告张金水与原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现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之间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小根、薛香玲未能按约定归还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及利息。2013年4月25日,在修武法院执行将原告存款扣划82000元归还了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向被告李小根、薛香玲追偿。如被告李小根、薛香玲不能归还原告的所垫付的借款及利息,向被告张金水应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另行起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根、薛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玲喜垫付款102000元。被告李小根、薛香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李小根、薛香玲承担,由原告垫付,被告李小根、薛香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阳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