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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菊英与刘雪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菊英,刘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胡菊英。被执行人刘雪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菊英与被执行人刘雪香[(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001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47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