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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波与王桂英、温树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王桂英,温树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桂英,女,1953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温树怀,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王桂英、温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桂英、温树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桂英、温树怀的合法收入及银行存款143779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