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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国叶与李亮、周建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叶,李亮,周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叶。被执行人李亮。。被执行人周建洪。申请执行人陈国叶与被执行人李亮、周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台玉调确字第6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于2014年8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确定,被执行人李亮应当自2014年8月20日起,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国叶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周建洪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亮于2015年2月3日给付了执行款1000元,尚余8000元执行款没有给付。经查被执行人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线索,在车辆管理部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无权属登记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注册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李亮之配偶张艳芳在全省各金融机构亦无可供执行存款线索,被执行人李亮、周建洪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失信行为通过电视等媒体予以曝光。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陈国叶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米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灵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