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倪黄河与被告苏文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黄河,苏文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倪黄河,男,汉族,古田县人,现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文坚,男,汉族,古田县人,现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黄河诉被告苏文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黄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黄河以其与被告苏文坚已就如何还款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黄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祖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