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志臣与唐功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臣,唐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臣。被执行人唐功鹏。本院在执行张志臣与唐功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初字第408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自